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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pt4 > 历史 > 乾隆四十八年 > 关于驻防8旗满洲的武器配备和行军作战

以下材料来源于珲春副都统衙门满文档案、吉林外纪、清朝文献通考。

一、珲春八旗武器配备各地驻防满蒙八旗和绿营的装备是完全不同的

领催、披甲每两人合枪一支,每四人合帐篷一个,锅一口镶黄旗有盔甲一百五十四副,弓一百五十八张,撒袋一百五十四个,腰刀一百五十四,箭八千三百八十支,纛两杆,旗九杆,枪七十五支非鸟铳,帐篷三十七,锅三十七口

镶黄、正黄、正白三旗共有盔甲四百五十八副原为四百五十九,乾隆四十七年珲春发大水,丢失一副,弓四百六十八,腰刀四百五十九,撒袋腰刀四百五十九,箭两万四千四百九十支,纛六杆,旗二十七杆杆,枪二百二十五支非鸟铳,帐篷一百一十三,锅一百一十三。

另外,珲春地方船只均为配备火炮的三板船、四板船,用以巡视南海各处。

三板船和四板船到底什么样,我没查到。不过考虑到满文档案里记载的巡视南海各处时,派出甲兵为六十人,估计船不会很大;因此船上所配的炮也就只能是奇炮。

奇炮,铁造,长五尺五寸六分,外刷黑漆,表面无纹饰;炮子二两六钱。实际上就是个大号抬枪。

二、清军行军作战条例雍正九年重新制定颁布,乾隆十三年、十年、四十九年又增订,增订条款略

1战阵之际,听掌号击鼓鸣金为进止,如有闻声不进闻声不止者,斩

2临阵须奋勇前进,如有回顾畏缩交头接耳私语者,斩

3专司掌号击鼓鸣金之人,闻令即掌号击鼓鸣金,令止即止,违者八旗兵鞭四十,緑旗兵棍责三十,如临阵违令者,斩

4将军密军令如转之人,将其中要言

私自增减并将疑似之言添造者,斩

5将军授密军令,如敢私告他人以致宣扬误事者,斩

6将军、防赞大臣、领兵提督、总兵等官密议军情时,如敢私行窃听,即系泄漏军机之人,犯者斩;差往探听敌人形势,如有畏缩不往,诡称已到彼处,及以少报多以多报少,探信不实贻误军机者,斩

7官兵沿途欺压民番,恃强买卖,掠财物毁房屋滛汚妇女者,俱斩

8官兵杀伤良人冐功者,斩

9官兵将他人战功冐为已功,及诡称有功以虚作实,以轻报重者,斩

10指称梦寐中见神,无故造言惑众者,斩;兵丁窃马濳逃者,该管官即派头目追拿,如在扎营地方犯者,八旗兵鞭一百,緑旗兵棍责八十,如系临阵时枭首示众

11遇有遗失马匹,其获马之人即禀明该管官,查问给还,如有隐匿私乘者,八旗兵鞭五十,緑旗兵棍责四十,仍插箭游营,如私行屠宰或偷卖与他人者,俱斩

12扎营地方兵丁轮班守卡,务宜严肃访察,夜遇警急,即密禀申报备设以俟,如有扰动散走惊怖喧哗以致乱营者,斩

13夜传军令,怠慢不遵,以及巡查坐卡偷安眠睡,致悮更旷班者,八旗兵鞭一百,緑旗兵棍责八十,该管红旗管队不行查报者,棍责四十,如临阵时兵丁犯者,斩

14兵丁面承该管官谕令其辞色之间显形傲慢者八旗兵鞭五十緑旗兵棍责四十如有意抗违致悮军机者,斩

15兵丁故意私语嗟怨长吁短叹者八旗兵鞭七十緑旗兵棍责六十责后复犯并临阵时故违者,斩

16兵丁不守军令无故声喊并在营内混行走动髙声言语白昼犯者八旗兵鞭五十緑旗兵棍责四十如起更后惊呼妄动以致乱营者,斩

17兵丁

有夤夜梦魇者,其左右同帐房之人即行唤醒,如有随声应和以致扰乱合营者,八旗兵鞭七十,绿旗兵棍责六十,该管委署防军校领催红旗管队插箭游营,如临敌营犯者,斩

18疎防失火烧毁草厂者,八旗兵鞭一百,绿旗兵棍责八十,如在对敌要地失火致烧草厂者,斩;兵丁失火烧毁衣服器械者,八旗兵鞭五十,緑旗兵棍责四十;如在存贮火药地方失火者,八旗兵鞭一百,緑旗兵棍责八十,该管委署防军校领催红旗管队及防军校骁骑校千总把总俱插箭游营;如临阵时营内失火,致误大事者,兵丁及该管委署防军校领催红旗管队俱,斩

19管守营门无故私纵人擅入者,八旗兵鞭七十,緑旗兵棍责六十,如对敌时犯者,斩

20差往探信之人,如遇投诚敌人先禀明领兵官,有不行禀报者,八旗兵鞭七十,緑旗兵棍责六十,如将投诚之人不即解送致复行逃散者,八旗兵鞭一百緑,旗兵棍责八十,因而泄漏军中虚实者,照泄漏军机律,斩

21大兵进勦败敌后,如有遗弃马匹财物务,须等军令派拨官兵收取,如私行夺取者,插箭游营因而扰乱队伍者,斩

22兵丁中途染病,该管委署防军校领催、红旗管队即与防军校骁骑校、千总、把总一同验确禀明该管官令医调治,如不行验看调治,该管委署防军校领催鞭五十,红旗管队棍责四十,防军校骁骑校千总把总插箭游营;如兵丁诈病偷安者,斩。凡有倚强压弱酗酒为非不遵该管官约束,者分别轻重鞭责插箭

23兵丁各按队伍依次而前,无论道路坦平窄狭,后队俱不得越过前队,违者八旗兵鞭五十,緑旗兵棍责四十,仍插箭游营

24扎营之后各帐房内派出一人,看蓝旗出营,则取柴;看黒旗出营,则取水;有便溺者,守营官兵

验明所带照牌,准其出入;起更后非系奉差一概不许出营,违者八旗兵鞭四十,緑旗兵棍责三十,该管委署防军校领催红旗管队不行约束者,插箭;兵丁在营,敢在该管官面前妄行动作,骄慢无礼者,插箭游营

25并无急事私行跑马者,八旗兵鞭五十,緑旗兵棍责四十,仍将马匹撤回令其步行

26兵丁支领口粮如有肆行抛弃狼籍者八旗兵鞭一百緑旗兵棍责八十该管委署防军校领催红旗管队不即呈报者挿箭

27兵丁押运军粮沿途如敢私盗升合或窃盗同行兵丁口粮及损伤盛米布袋致多亏折者八旗兵鞭一百緑旗兵棍责八十

28各营马步兵所带枪炮火药不加谨收贮,以致潮湿不能过火及携带行走时,任意糜费者八旗兵鞭五十,绿旗兵棍责四十,该管红旗管队插箭游营;如不加谨以致遗失者,八旗兵鞭一百,绿旗兵棍责八十,该管委署防军校领催红旗管队插箭游营

29兵丁所带铅弹,务按枪口大小如式制造。如铅弹不合枪口,系平日演放时查出,八旗兵鞭五十,緑旗兵棍责四十,仍插箭游营。该管委署防军校领催红旗管队插箭游营。防军校骁骑校千总把总插箭;如临阵时,将不合枪口铅弹施放者,斩。该管委署防军校领催鞭一百,红旗管队棍责八十,防军校骁骑校千总把总插箭游营。营总防领防将守备记大过一次

30弓箭撒袋腰刀皮索一切军器,不行收管以致遗失,并应带器械不随身携带者,八旗兵鞭一百,緑旗兵棍责八十,该管委署防军校领催鞭四十,红旗管队棍责三十,防军校骁骑校千总把总插箭

31路见他人遗失腰刀弓箭等物,即行拾取,禀明该管官,查问给还。如见物不拾并拾物不禀明者,八旗兵鞭四十,緑旗兵棍责三十,仍插箭游营。兵行遇有草地方,

当陆续行走,如有不顾队伍混行致践踏好草者,八旗兵鞭一百,緑旗兵棍责八十。扎营之时,牧放马驼牛羊如敢离所指之地,任意到处蹂躏者,八旗兵鞭一,百緑旗兵棍责八十,仍插箭游营,该管官插箭

32兵行时,马驼吊臕及牧放各项牲畜之处,俱有檄,官兵各宜遵照,如不按法牧养者,八旗兵鞭一百,緑旗兵棍责八十,该管官插箭

33营内所挖井泉,不许汚秽,其饮马泉水务须另挖,违者八旗兵鞭一百,緑旗兵棍责八十

34扎营地方所有泉水饮马时,务须挨次往饮,毋得争先,以致壅塞。违者八旗兵鞭一百,緑旗兵棍责八十。 ,无防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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